职称: 副研究员 硕士生导师
主要任职:教育部学位中心评审专家,兼任九三学社华侨大学委员会主委。现任第十三届泉州市政协常委、中共泉州市丰泽区委法律顾问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,泉州市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,厦门边检总站法律顾问,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,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;厦门市“鹭江讲坛”报告人,福建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。
性别:男
出生日期:1966-07-30
学历:硕士研究生
学位:法学硕士学位
入职时间:1988-08-01
办公地点:洪祖杭大楼606办公室
电子邮箱:
在职信息:在岗
其他任职:先后担任福建省公务员局培训专家,福建省百名社会科学讲座专家、鹭江讲坛主讲人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专家,泉州市审计局特约审计员小组组长,泉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团专家组组长,泉州市统一战线专家服务团法律分团副团长;晋江市环保局刑事法律咨询专家;泉州市知识产权局首批知识产权专家;泉州电视台特约点评嘉宾,福建省涉台法律顾问团泉州分团成员。
职务:2012-2020,任法学院副院长
学科:刑法学
发表刊物:刑事政策论坛第五辑 刊物所在地:中国法制出版社 关键字:生态犯罪 行刑 刑事政策 摘要:多年来,我国部分地区生态犯罪的司法裁判中,采取认可被告人“补植复绿”恢复生态从而减轻或者免除被告人的刑罚,由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宣告适用缓刑,同时,对被告人发布“补植令”,由被告人在若干年内,对被其破坏的山林植被予以恢复补植,这样的实践,实际上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尚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,对于特殊类型被告人给予开放式处遇的一种有益的探索。但是,被告人“补植复绿”恢复生态,在刑罚替代措施或者易科执行没有实体法根据,其一定程度上是脱离刑法根据的“法外”施为。但是,本诸现代刑罚执行的世界性趋势以及有关国家的立法例,开放式处遇作为一种制度存在,很好的为我国的实践提供了理论与实务镜鉴,从生态犯罪的修复补偿需求而言,“补植复绿”的实践与生态犯罪的刑法恢复制度也明显存在价值上的契合。为此,我国必要在刑法总则中规定补偿、恢复等刑事和解措施,完善刑罚制度、创设替代性措施和刑罚易科制度;在分则中创设生态犯罪等处罚阻却事由,使生态犯罪“补植复绿”具有实体法根据。在生态犯罪的刑罚执行中,监狱等行刑机关也有必要建立与林管部门的对接机制,由被告人通过提供一定的社会劳动达致补偿修复式刑罚功能的实现。 一级学科:石油与天然气工程 页面范围:123-131 字数:12000 是否译文:否 发表时间:2015-11-01 第一作者:白晓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