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aster's Degree in Law
With Certificate of Graduation for Study as Master's Candidates
Associate researcher Supervisor of Master's Candidate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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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ournal:刑事政策论坛第五辑
Place of Publication:中国法制出版社
Key Words:生态犯罪 行刑 刑事政策
Abstract:多年来,我国部分地区生态犯罪的司法裁判中,采取认可被告人“补植复绿”恢复生态从而减轻或者免除被告人的刑罚,由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宣告适用缓刑,同时,对被告人发布“补植令”,由被告人在若干年内,对被其破坏的山林植被予以恢复补植,这样的实践,实际上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尚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,对于特殊类型被告人给予开放式处遇的一种有益的探索。但是,被告人“补植复绿”恢复生态,在刑罚替代措施或者易科执行没有实体法根据,其一定程度上是脱离刑法根据的“法外”施为。但是,本诸现代刑罚执行的世界性趋势以及有关国家的立法例,开放式处遇作为一种制度存在,很好的为我国的实践提供了理论与实务镜鉴,从生态犯罪的修复补偿需求而言,“补植复绿”的实践与生态犯罪的刑法恢复制度也明显存在价值上的契合。为此,我国必要在刑法总则中规定补偿、恢复等刑事和解措施,完善刑罚制度、创设替代性措施和刑罚易科制度;在分则中创设生态犯罪等处罚阻却事由,使生态犯罪“补植复绿”具有实体法根据。在生态犯罪的刑罚执行中,监狱等行刑机关也有必要建立与林管部门的对接机制,由被告人通过提供一定的社会劳动达致补偿修复式刑罚功能的实现。
First-Level Discipline:Petroleum and Natural Gas Engineering
Page Number:123-131
Number of Words:12000
Translation or Not:no
Date of Publication:2015-11-01
First Author:BXD