职称: 副研究员 硕士生导师
主要任职:教育部学位中心评审专家,兼任九三学社华侨大学委员会主委。现任第十三届泉州市政协常委、中共泉州市丰泽区委法律顾问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,泉州市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,厦门边检总站法律顾问,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,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;厦门市“鹭江讲坛”报告人,福建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。
性别:男
出生日期:1966-07-30
学历:硕士研究生
学位:法学硕士学位
入职时间:1988-08-01
办公地点:洪祖杭大楼606办公室
电子邮箱:
在职信息:在岗
其他任职:先后担任福建省公务员局培训专家,福建省百名社会科学讲座专家、鹭江讲坛主讲人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专家,泉州市审计局特约审计员小组组长,泉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团专家组组长,泉州市统一战线专家服务团法律分团副团长;晋江市环保局刑事法律咨询专家;泉州市知识产权局首批知识产权专家;泉州电视台特约点评嘉宾,福建省涉台法律顾问团泉州分团成员。
职务:2012-2020,任法学院副院长
学科:刑法学
发表刊物:华侨大学学报(人文社科版) 刊物所在地:华侨大学 关键字:法条竞合;罪刑法定;一般条款;处罚原则 摘要: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,法律适用采用“重法优于轻法”,类似民法上的“向一般条款逃避”。从民刑对比而言,刑法的形式理性更高,刑法适用更应禁止“向一般条款逃避”;从法律解释看,格式合同尚且作出对提供文本一方不利的解释,刑法犹如国家与国民订立的格式合同,亦应作出对国民有利的解释;从罪刑法定原则看,犯罪构成要件明确性表明刑法适用禁止“向一般条款逃避”亦是明确性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;可见,禁止“向一般条款逃避”亦是刑法的适用铁则。为此,刑法立法上,普通法条应配置较轻的法定刑;司法上,应杜绝随意将普通法条扩大解释,严格普通法条的适用条件,即便例外适用“重法优于轻法”,也应当以刑法的注意规定为限。 备注: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(2010B059)阶段性成果 一级学科:石油与天然气工程 页面范围:73-80 字数:10000 是否译文:否 发表时间:2011-12-09 第一作者:白晓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