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表刊物:华侨大学学报(人文社科版)
刊物所在地:华侨大学
关键字:法条竞合;罪刑法定;一般条款;处罚原则
摘要: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,法律适用采用“重法优于轻法”,类似民法上的“向一般条款逃避”。从民刑对比而言,刑法的形式理性更高,刑法适用更应禁止“向一般条款逃避”;从法律解释看,格式合同尚且作出对提供文本一方不利的解释,刑法犹如国家与国民订立的格式合同,亦应作出对国民有利的解释;从罪刑法定原则看,犯罪构成要件明确性表明刑法适用禁止“向一般条款逃避”亦是明确性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;可见,禁止“向一般条款逃避”亦是刑法的适用铁则。为此,刑法立法上,普通法条应配置较轻的法定刑;司法上,应杜绝随意将普通法条扩大解释,严格普通法条的适用条件,即便例外适用“重法优于轻法”,也应当以刑法的注意规定为限。
备注: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(2010B059)阶段性成果
一级学科:石油与天然气工程
页面范围:73-80
字数:10000
是否译文:否
发表时间:2011-12-09
第一作者:白晓东